机动车载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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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的下列规则: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回目录
一、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二、机动车载物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三、机动车载物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
2.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3.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4.摩托车载物:
A.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B.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
5.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6.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7.载客汽车:
A.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B.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 回目录
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
1.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2.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回目录
1.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
2.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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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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