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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站、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8-21   浏览次数:3681 次 标签: 股权回购合同 履行障碍 解除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96号
【裁判要旨】公司丧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格不构成股权回购合同的履行障碍,回购合同不应解除。
【裁判摘要】但是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未能继续履行、双方在2015年6月签订《回购协议》的根本原因,并非是中科公司的股东含有外资成分,而是因为金英马公司为滕站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未披露,被深交所谴责及证监会处罚,导致中科公司的资产重组无法进行。若中科公司、滕站最初签约时的过错致使金英马公司的利益受损,也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滕站以2014年4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就已经存在的中科公司股东含有外资成分的事实作为《回购协议》履行的障碍,拒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与上述已查明事实不符,也有违诚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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