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有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891号

更新时间:2024-06-30   浏览次数:5822 次 标签: 职工监事 监事会 股东会决议 民事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 公司决议 职工监事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891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必要条件,魏某某并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理由如下:第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公司法》未明确担任职工代表的条件,宜通过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解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本案中魏某某于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不再担任长翔公司执行董事,且未在长翔公司领取薪水,即与长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魏某某不具备作为职工代表的资格。第二,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从职工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应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说明职工代表资格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前提,本案中魏某某并非职工代表,因此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另,《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该比例系《公司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魏某某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另外两名监事系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为零,违反前款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某某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违法选任职工监事的公司决议无效
【裁判要旨】
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前述规定涉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及产生程序,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前述规定的公司决议无效。
2.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成为职工监事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旦职工监事人选被确认无效,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组成监事会。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1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91号民事判决(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