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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8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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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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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人车范围 回目录

    1.行人;

    2.非机动车;

    3.拖拉机;

    4.轮式专用机械车:指各种专用机械车辆;

    5.铰接式客车:指由于车身较长,车体分为两部分,而链接前后车体是靠链接方式(挂钩式)的客车;

    6.全挂拖斗车(全挂货运列车):指用于运载货物,由牵引车与全挂车组成的列车;

    7.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限速要求 回目录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一、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

    1.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2.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限速:

    1.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2.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3.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三、不同车道的限速要求:

    1.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2.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

    A.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

    B.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3.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高速公路行驶规则 回目录

   一、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

    1.应当开启左转向灯;

    2.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二、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

    1.应当开启右转向灯;

    2.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距要求:

    1.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

    A.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

    B.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

    A.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

    B.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C.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

    A.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B.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C.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

    A.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B.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C.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4.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五、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行为 回目录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高速公路禁止载人规定 回目录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2.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禁止拦截检查行驶车辆 回目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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