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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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成立要件 回目录
判定交通事故成立应当具备五个要件:
1.车辆要件:行人与行人在道路通行时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因缺乏车辆要件不构成交通事故。
2.道路要件:路外交通事故只能参照处理。
3.过错、意外要件:
A.故意行为不能成立交通事故;
B.由于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在主观方面既无故意有无过失的,属于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4.后果要件:是指由于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
5.因果关系要件。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并不要求“接触”(要件)才能构成。
道路交通事故类型 回目录
1.财产损失事故;
2.人员受伤事故;
3.人员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紧急处置措施 回目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
2.保护现场;
3.立即抢救伤员;
4.及时报案。
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处理方式 回目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处理方式:
1.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2.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处理方式 回目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处理方式: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A.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
B.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A.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B.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但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交通事故造成设施毁损的处理方式 回目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
1.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2.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回目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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