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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428号

更新时间:2020-08-31   浏览次数:40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428号
【裁判摘要】斯必克公司提供的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监事会架构及其改选和董事会改选两项议题,却在该次股东会上形成了相关决议,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决议因此应予撤销?——本院认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在斯必克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会通知函中,并未列明监事会架构及其成员改选和董事会成员改选两项议程,但是却形成了该两项相关决议,属于会议召集程序存在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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