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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2民终862号

更新时间:2020-08-31   浏览次数:27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2民终862号
【裁判摘要】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中是否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规定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并没有规定必须通知会议审议的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且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故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东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隐名股东能否出席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因隐名股东的权益是通过显名股东来体现,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就不存在瑕疵。本案中的隐名股东是基于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而隐名在他人名下,且显名股东对此并无异议,故陈某某、余某提出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属表决方式上的瑕疵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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