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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91号

更新时间:2020-09-04   浏览次数:2819 次 标签: 经营范围 业务混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91号
【裁判要旨】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并不等于业务混同,不能简单以经营范围相同就认定业务混同。

文章摘要2:

【解读】业务混同一般是指公司与股东或者关联人二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有时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易行为,有时又以股东或者关联人的名义实施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其股东或者关联人进行交易,其目的就在于逃避公司债务或者个人债务,或者规避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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