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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6-371居住权

更新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3143 次 标签: D366【居住权的定义】 D367【居住权合同】 D368【居住权的设立】 D369【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D370【居住权的消灭】 D371【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文章摘要:

(1)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物权。(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民法典》第366条) 回目录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物权

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367条) 回目录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设立(《民法典》第368条) 回目录

1.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3.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民法典》第369条) 回目录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消灭(《民法典》第370条) 回目录

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2.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371条) 回目录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注解】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取得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陈其象律师提示:抵押权和居住权关系 回目录

【草案】“抵押人将已出租并实际交付的财产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后,承租人主张租赁合同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将已办理登记的财产出租并实际交付的,抵押权实现后,承租人主张租赁合同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因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因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上已存在居住权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在抵押财产上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2民终10025号

【裁判摘要】张××本案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对涉案两处房屋享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张××虽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约定主张对涉案两处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涉案两处房屋居住权未办理登记,张××在本案中径行要求确认对涉案两处房屋享有居住权,主张权利路径不当,其起诉应予以驳回。(备注:二审裁定驳回起诉)

·(2021)渝0117民初414号;(2021)渝01民终3623号

——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在民法典颁布前已订立相关居住协议,民法典施行后一方申请对方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的相关事宜,应予支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仅凭借居住权合同请求法院判定一方享有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