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66-371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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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民法典》第366条) 回目录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物权。
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367条) 回目录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设立(《民法典》第368条) 回目录
1.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3.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民法典》第369条) 回目录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消灭(《民法典》第370条) 回目录
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2.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371条) 回目录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注解】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取得房产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
陈其象律师提示:抵押权和居住权关系 回目录
【草案】“抵押人将已出租并实际交付的财产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后,承租人主张租赁合同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将已办理登记的财产出租并实际交付的,抵押权实现后,承租人主张租赁合同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因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因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上已存在居住权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在抵押财产上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2民终10025号
【裁判摘要】张××本案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对涉案两处房屋享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张××虽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约定主张对涉案两处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涉案两处房屋居住权未办理登记,张××在本案中径行要求确认对涉案两处房屋享有居住权,主张权利路径不当,其起诉应予以驳回。(备注:二审裁定驳回起诉)
·(2021)渝0117民初414号;(2021)渝01民终3623号
——居住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在民法典颁布前已订立相关居住协议,民法典施行后一方申请对方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的相关事宜,应予支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仅凭借居住权合同请求法院判定一方享有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