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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更新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5689 次 标签: 【要约邀请】 D473 拍卖公告 招标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价目表

文章摘要: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非意思表示行为、非订约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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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第473条)  回目录

《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1.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要求不宜被归于意思表示)。

【解读1】要约邀请处于合同准备阶段,行为人不具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内心意图,也不产生民法上的效果,没有法律约束力,性质上被归于事实行为(非“意思表示”);区别于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

2.典型要约邀请类型:

(1)拍卖公告;

(2)招标公告;

(3)招股说明书;

(4)债券募集办法;

(5)基金招募说明书

(6)商业广告和宣传

【解读2】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A.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

(7)寄送的价目表等。

【解读】民法典第473条对应《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修改内容为:(1)将“意思表示”修改为“表示”;(2)对要约邀请的形式进行了增加;(3)调整了表达顺序。

概念 回目录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非意思表示行为、非订约行为)。

要约邀请性质 回目录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1.订约预备的事实行为之表示行为;

2.无须包含目的意思/效果意思等意思表示要素。

要约邀请特征 回目录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邀请是一种缔约的准备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为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类型 回目录

1.绝对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等。 

2,相对要约邀请:

(一)商业广告: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例外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视为要约的两个并列条件:说明和允诺条件。

A.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B.具体明确;

C.且对合同订立及价格有较大影响。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后果为容纳规则(进入合同)。 

要约邀请认定标准 回目录

要约邀请认定标准主要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易习惯等三项标准来区分:

1.法定标准;  

2.交易习惯标准;

3.当事人意愿标准。

违反要约邀请的法律责任 回目录

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邀约邀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

②商业广告如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或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应当认定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③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拍卖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

④网站提供网络竞价拍卖服务,与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A.出卖人在网络上提供商品的信息为要约邀请;

B.买受人竞买行为属于要约

⑤合同约定不明确时,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之一。 

陈其象律师提示2: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别 回目录

①目的不同:

A.要约邀请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间接地、被动的意思表示);

B.要约是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直接地、主动的意思表示)。

②受约对象不同:

A.要约邀请的受约对象是一般性同类主体;

B.要约的受约对象是特定主体。

要约的内容不同:

A.要约邀请的内容仅仅是原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向;

B.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④法律约束力不同:

A.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未产生约束力;

B.要约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约束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 

【提示】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属于要约邀请,此后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该邀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产生证据效力。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以产生证据的效力。

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

【提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邀约邀请。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规则】刊登于报纸上的挂牌出让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合同法对要约邀请的撤回未作条件限制,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不形成合同关系,撤回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上责任。 

【裁判意见】 

①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②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③明确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④在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而予以保护(应为法律特别规定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缔约过失请求有过失一方承担责任。

·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总第176期)】

【裁判摘要】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习惯,信息一经发布,公告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举牌申请人知晓变更情况并参加交易,在交易结束之后,又请求确认该信息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3期(总第125期)】

裁判规则】网站提供网络竞价拍卖服务,与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出卖人在网络上提供商品的信息为要约邀请,买受人竞买行为属于要约

·浙江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上诉案

提示】拍卖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