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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28民终890号

更新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29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28民终890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凤城出租车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股东会对董事会决议批准效力的问题。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是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间接达到控制董事会的目的,所以股东会只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根据《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即董事长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不能直接决定董事长的任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并非是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的对象。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长的任免有越权之嫌,决议的内容违反了《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决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导致决议内容无效的情形。综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本案中,......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长的任免有越权之嫌,决议的内容违反了《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决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导致决议内容无效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2月14日的股东会临时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效,股东会对董事会决议的批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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