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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6215号

更新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30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6215号
【裁判摘要】林某某虽提交了建予公司免去其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及任命周某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但周某并非建予公司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系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的法定权利。在周某未经建予公司股东会选举为董事之前,建予公司董事会将其选举为董事长,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此情形下,林某某请求建予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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