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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50号

更新时间:2020-09-10   浏览次数:30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50号
【裁判摘要】中创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后产生;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双方均确认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之前,曾某某为中创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都为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故中创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中免去曾某某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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