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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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处理 回目录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交通法极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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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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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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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诉申玉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次事故虽发生在道路以外地方,但参照以上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上诉人申玉敏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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