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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896号

更新时间:2020-09-12   浏览次数:53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89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涉案工程发包人为周某,承包人为东航公司,并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等。周某及东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周某主张该合同因东航公司未盖章而无效,但东航公司对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周某自认“周某”的签名确由其签署,亦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原判认定合同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仅有东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对此并无异议,在本案中却以东航公司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和自身职权范围内所签署的合同即使未加盖公司公章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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