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半山餐饮有限公司与黄某其他股东权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0-09-12 浏览次数:18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成民终字第300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之规定,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之规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权的法定主体为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而根据半山公司章程的规定,半山公司不设监事会,由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故黄某有权以监事的身份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关于其以监事身份主张检查公司财务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之规定,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之规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权的法定主体为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而根据半山公司章程的规定,半山公司不设监事会,由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故黄某有权以监事的身份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关于其以监事身份主张检查公司财务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监事有权以自己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财务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