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63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579 次 标签: 公司担保 越权担保 善意相对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63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甚至主导设计提供担保,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越权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92号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98号 下一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