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拼装、报废机动车处罚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9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拼装、报废机动车处罚

文章摘要2:

目录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回目录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

    A.处200-2000元罚款;

    B.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回目录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3.对该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