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报废机动车处罚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9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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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报废机动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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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回目录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
A.处200-2000元罚款;
B.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回目录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3.对该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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