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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等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更新时间:2020-09-26   浏览次数:17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云2601刑初57号
【裁判摘要】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了本单位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规避了国家对其正常的审核与监督,因此行为不合法。但是,“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能因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法和“小金库”涉及的资金违法,就认为涉及该行为和资金的有关会计资料不应依法保存。因此,本院认为,“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应当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被告人郝某某、沈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财务人员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属于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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