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
更新时间:2020-09-26 浏览次数:17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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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676号
【裁判摘要】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在担任建德市三都镇三江口村党总支书记期间,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后被告人徐某以没有保留必要为由,于2010年4月将“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予以销毁,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24288.7元,后又于2013年12月再次将“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予以销毁,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589035.34元,两次涉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13324.04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裁判摘要】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在担任建德市三都镇三江口村党总支书记期间,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后被告人徐某以没有保留必要为由,于2010年4月将“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予以销毁,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24288.7元,后又于2013年12月再次将“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予以销毁,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589035.34元,两次涉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13324.04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