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05号 更新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3254 次 标签: 注销登记 接受资产 补充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05号 【裁判摘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其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实际接受原公司资产的也应在其承接的资产价值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简法|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下一篇: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