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源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张某某等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26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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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3042号
【裁判摘要】投资者与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是有效的,该条款对于公司和投资人(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可依据其中的约定情形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投资协议书》是法院判断股份回购请求是否成立的依据之一。
【裁判摘要】投资者与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是有效的,该条款对于公司和投资人(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可依据其中的约定情形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投资协议书》是法院判断股份回购请求是否成立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