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29号

更新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2117 次 标签: 股份合作制企业 法律适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29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涉及的铸钢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我国未颁行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有公司制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组织的部分特征,但其既不是公司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因此,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处理,应首先尊重企业内部的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没有明确规定,涉案企业对离任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也没有特殊规定,因此当事人主张离任董事离任后从事相关行业违法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依法不应活获得支持。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