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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更新时间:2017-11-02   浏览次数:29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依据所查证的证据认定交通事故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各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并根据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定性、定量活动。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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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依据所查证的证据认定交通事故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各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并根据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定性、定量活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回目录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 回目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福建省相关规定 回目录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一、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

    1.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性质 回目录

    1.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但是可以依法申请复核。 

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依据有两个方面: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2)根据当事人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问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A.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B.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C.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6)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问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期限是多长?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分别为[①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②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③以及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问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

   (1)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A.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B.应当载明受害人的责任: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C.不载明逃逸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问5: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问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问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答: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适用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事故。 

   问8: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

    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规定:

   (1)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A.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B.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C.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5)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以其中过错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详见《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系重大,当事人务必认真对待。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A.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B.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 回目录

    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A.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B.性质上属于公文书证,而非划分赔偿责任的当然依据。

    ②认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事侵权四个构成要件:

    A.违法行为;

    B.损害结果;

    C.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行为人过错: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是以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不能等同于“违章”(违章只是违反“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

陈其象律师提示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力 回目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胡述良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平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①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经质证可以成为划分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A.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文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之间责任进行认定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罚、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B.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确定事故双方当事人所需承担责任的一种重要证据,但仍需经过举证、质证程序才能成为划分责任的参考依据。

    ②因肇事方已垫支医疗费应在赔偿总额内扣除,由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给肇事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的关系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较为常见的侵权之诉案由,在复杂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往往涉及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多数情形下,两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故事故认定书往往作为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然因两者在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避免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

    ①在复杂的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是确定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虽不属于交通部门认定的主要责任人,但其行为直接造成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应由其车辆承包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以事故认定书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

    ②交强险的适用条件:

    A.交强险的适用仅需证实投保交强险的肇事车辆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可能关联性,即应予适用。换言之,除非在案证据可以排除投保车辆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否则该车辆的交强险即可适用;

    B.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属被保险人,故本车交强险不适用。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徐彩虹等诉吴海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提示】法院能否采信交警部门在案件受理后对事故责任作出的复核认定?

裁判规则】因复核申请的提出发生在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上一级交警部门不应再受理复核申请,且作出复核认定书的证据不足,故不应采信该复核认定书,而应依据原责任认定书处理案件(公安部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之规定)。

·肖子坤等诉赵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交通事故认定)

提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但并非唯一的确认责任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公正的作出裁判。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王甲诉X王乙、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法院是否有权依据其他证据纠正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作的错误责任划分?

裁判规则】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一般可以此认定赔偿责任。但经人民法院综合现场各类证据及询问笔录等,认定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确有错误的,在审理案件时可对该责任不予采信。人民法院可根据现场事故图、照片及其他证据作出正确事故责任认定,并根据该事故责任作出裁判。

·蒋X诉林X、郫县城市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法院在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裁判规则】因无法查明受害人死亡的具体情况,致使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未能对交通事故各方责任大小作出认定。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具有较强证明力,但并非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故虽然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法院仍可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确定责任人和赔偿责任。

·李文荟与孙友清、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付立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为准 

提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的主体是否应按照认定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出租车驾驶人将其车辆送至修理部修理,修理人员在修车过程中,意外肇事导致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出租车驾驶人在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时以责任认定书记载为准。出租车驾驶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表明其已成为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其应承担该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驾驶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字的后果,故其应对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章新武、李如玲诉叶国森、谢宗方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两者责任性质、内容等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简单代替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仅仅是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廖敏昌等诉李三牛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交警大队在事故过错认定过程中,未询问驾驶员,亦未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酒精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即认定为酒后驾驶的,法院在审理中对此是否应予采信?

问题提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是否只能采用交警部门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要点提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法院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是一般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通行方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继实施以后,具体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适用就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连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判决张磊磊诉联合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连环交通事故中,应当根据侵权人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姚月平诉丁红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形下,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否构成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规则的突破?

要点提示】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清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并非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的具体细化,属于过错原则下法律技术的衡平。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庄信龙等诉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要点提示】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职能部门对双方引发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机动车主或驾车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受害者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致害方的赔偿责任。

·蒋廷英等四人诉王涛、牟天军人身损害赔偿案

提示】无偿搭乘人坠车死亡原因不明时车主应否赔偿?

问题提示】当事人由于不明原因从所乘车辆上坠落致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要点提示】在无法查明发生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法院在首先认定人身损害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在确认赔偿原则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虽不能查明车方的责任,但作为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一方,应当对其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具体的情况下,可适当兼顾公平原则,减轻车方的赔偿责任。

·李佑章与黄福兰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

——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

【裁判要旨】

    ①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的机动车未经登记便上路行驶,被他人违法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并不因其驾驶的机动车未登记或无驾驶证而必然要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定。

    ②当扶养人是城镇居民(或作为城镇居民对待)而被扶养人是农村居民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为基准来确定,即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不能因为被扶养人是农民,其生活在农村而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

    ③当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现行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应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但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赔偿并同时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对其精神抚慰金请求应予支持。

·梁青青与欧国如、广东电网公司肇庆广宁供电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判要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据以查明事实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民事证据,在此证据缺失或者证明力不足甚至有瑕疵的情况下,法院仍需通过其他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和划分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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