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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涉外初字第4号;(2012)粵高法民四终字第114号;(2015)民提字第21号

更新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4300 次 标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股权转让 预约协议 预约合同 审批

文章摘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约合同无须经审批即生效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预约合同的标的为将来订立特定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如果没有直接变更股权的内容,无须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
【案号】一审:(2012)深中法涉外初字第4号;二审:(2012)粵高法民四终字第114号;再审:(2015)民提字第21号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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