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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更新时间:2017-10-23   浏览次数:14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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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程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条件 回目录

    1.一致请求条件: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2.10日内条件: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

    3.书面申请条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规则 回目录

    1.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2.采取公开方式:

    A.调解时允许旁听;

    B.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3.调解时间、地点: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B.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C.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人员 回目录

    1.人员范围:

   A.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B.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2.委托代理规定:

    A.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B.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开始调解时间、期限 回目录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A.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B.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C.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D.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回目录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A.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B.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调解协议书 回目录

    一、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调解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终止调解 回目录

    1.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A.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B.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C.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1: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

    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具备共同申请条、申请期限条件、书面申请条件等。

   (1)共同申请条件:

    A.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

    B.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则不能进行调解。

   (2)申请期限条件: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

    A.各方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均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则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

    B.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C.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3)书面申请条件:提出损害赔偿调解必须是书面申请,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问2: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A.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B.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解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而通知其参加调解的人员等。 

   问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何时开始调解?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期限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A.伤者治疗基本结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疗养,没有留下残疾的;

    B.当事人可能已经留下伤残,但是书面表示放弃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

   (3)因伤致残的:

    A.从定残之日起;

    B.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伤残评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问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何时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开始调解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问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问6:哪些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答:

   (1)以下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A.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B.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C.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D.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问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否必经程序?

    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以当事人人自愿为原则,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

    ②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A.当事人不能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行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B.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按照调解协议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处理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协调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不符合无效或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应依法确认其效力。受害方以侵权之诉起诉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同时拒绝侵权方的保险理赔申请。受害方获得的额外赔偿,侵权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黄俊茗诉冯营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未经肇事者委托的第三人自愿与赔偿权利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被告虽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但其作为机动车一方代表与原告方签订赔偿协议书,可以认为被告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而作出的赔偿承诺,并由原告方以协议书形式表示接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该赔偿协议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黄德全诉程光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提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赋予当事人诉权并不是赋予一方当事人推翻所有调解内容的权利,而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协议权利而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故受害人只能就协议的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推翻所有调解协议内容另行单独起诉。

·刘荣财、林庆和与刘宝滨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

要点提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便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当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时,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余下义务。

·黄娟等诉童玉峰、商丘市汽车运输公司、黄振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案

要点提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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