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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宁波金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取回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0-10-05   浏览次数:30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宁波金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取回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9年10月19日 [2009]民二他字第24号)
【摘要】根据你院来函所述事实,请示问题实质为证券公司违规挪用的客户证券资产被追回后,客户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能否对该部分资产行使取回权。对于这一问题,在2007年11月2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已经明确了相关处理原则:如果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资金和证券,关系清楚、财产并未混同,管理人追回后,可由相关权利人行使代偿性取回权。综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宁波金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取回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9年10月19日 [2009]民二他字第2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上诉人宁波金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取回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来函所述事实,请示问题实质为证券公司违规挪用的客户证券资产被追回后,客户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能否对该部分资产行使取回权。对于这一问题,在2007年11月2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已经明确了相关处理原则:如果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资金和证券,关系清楚、财产并未混同,管理人追回后,可由相关权利人行使代偿性取回权。综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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