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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更新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3907 次 标签: D468【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因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法定债务关系 非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文章摘要: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文章摘要2:

【注解1】(1)《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仅有合同编通则;(2)对于非合同产生的债务关系(法定债务关系)只能通过准用(“适用”)合同编通则方式解决(总括参照)。
【注解2】法定债务关系包括:(1)侵权行为;(2)无因管理;(3)不当得利;(4)无权代理人责任(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5)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500条)等。
【注解3】非合同债务准用合同篇通则之要件:(1)必须不存在法律针对法定债务关系的特别关系(如有则”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合同法编通则的有关规定);(2)只能准用合同编通则规定而不能准用合同编分则规定;(3)准用的合同编总则规定不得与法定债务关系的性质相冲突(“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显然不能准用于法定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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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新增条款) 回目录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1.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2.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解读 回目录

(1)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典准合同第28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准合同第29章“不当得利”)以及因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民法典》第468条为新增条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要牢固树立法典化思维,确立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实体法律适用理念。准确把握民法典各编之间关系,充分认识“总则与分则”“原则与规则”“一般与特殊”的逻辑体系,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全面、准确理解民法典核心要义,避免断章取义。全面认识各编的衔接配合关系,比如合同编通则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作用,对于合同之债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具有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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