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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更新时间:2020-10-08   浏览次数:6399 次 标签: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撤回】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要约撤销】 【要约失效】 D472 D474 D475 D476 D477 D478

文章摘要:

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未限定为特定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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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第472条、第474-478条) 回目录

1.要约定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472条);

2.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第472条)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民法典第474条)

【解读1】《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1)以对话方式发出要约:采知道生效主义;(2)以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采到达生效主义;(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时生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解读2】如果只是在文件中显示了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印件的地址,但没有特别指定,不应视为明确指定了一个信息系统。

【解读3】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A.原《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采取首次进入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B.《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修改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即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入系统时间为生效时间。

4.要约撤回(民法典第475条)

(1)要约可以撤回。

(2)要约的撤回适用民法典第14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41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5.要约撤销(民法典第476条、第477条):

(1)要约可以撤销:

A.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B.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情形之一(民法典第478条):(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读】

(1)民法典第472条对应《合同法》第14条(未修改);

(2)民法典第474条-478条对应《合同法》第16-20条(修改)。

概念 回目录

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未限定为特定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性质:意思表示说 回目录

1.要约属于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2.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

(2)意思表示构成要素:

A.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B.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C.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3.要约并非法律行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最基本要素,要约并非完整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要约+承诺)。

要约意思表示要件 回目录

1.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是由特定人发出的,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1)具体(具备合同主要条款);

(2)确定:即明确(标准为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3)必须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内容约束(即要约内容应当包含在被接受时即受其约束意旨)。

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提出:

(1)原则上为特定人;

(2)法律不禁止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要件认定标准 回目录

1.要约的意识表示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所为;

2.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意思表示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

5.意思表示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效力 回目录

1.要约效力的生效标准:采“到达主义”而非“到手”到达。

(1)送达实际控制处所即为到达;

(2)数据电文要约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或者任何系统(没有指定时)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效力存在期间:

(1)由要约人预先确定;

(2)未预先确定的:

A.口头要约:立即作出承诺/否则失效。

B.书面要约:合理期间

【提示】合理期间=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②作出承诺所需时间+③承诺到达所需时间。

3.要约效力类型:

(1)要约形式拘束力:指要约到达,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的效力(我国要约原则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

(2)要约实质拘束力: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的拘束力(性质为形成权;强制缔约时为法定义务)。

要约撤回 回目录

要约撤回(绝对性)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取消要约的行为。

1.要约撤回时间:要约生效之前(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1)要约撤回通知的到达时间: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未生效);

B.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要约撤回通知同时生效)。

(2)要约撤回通知迟延到达:指通常应当到达而于要约到达后才到达。

A.相对人有发出迟到通知的义务;

B.相对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未迟到。

2.要约撤回法律效果:

(1)阻止要约生效;

(2)结果为要约未生效。

要约失效 回目录

要约失效(消灭)指已生效要约(不含要约撤回情形)丧失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撤销要约撤销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取消该要约而使要约效力消灭的行为。

(1)要约撤销时间: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

B.受要约人伤亡作出承诺(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采发出主义;具有阻止要约撤销的效力)。

(2)要约撤销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受要约撤销除斥(不可撤销要约)的限制,不得通过行使撤销权行为撤销要约/可以协商撤销要约

A.要约明确了承诺期限(推定要约人放弃撤销权);

B.要约人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受合理期限限制)。

C.受要约人已经依信赖(主观)行事(客观上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果:以生效的要约消灭要约效力。

2.拒绝要约

(1)明示要约拒绝(采到达主义):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

(2)默示要约拒绝:指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3.要约内容变更: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但要约人或者要约本身反对的,视为新要约

4.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未明确规定要约是否失效。

交叉要约和同时要约 回目录

1.交叉要约:非直接对话方式的订约当事人相互不约而同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

2.同时要约:直接对话方式的订约当事人相互不约而同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

3.交叉要约和同时要约的法律效果:

(1)一般可以成立合同;

(2)但是会剥夺受要约人的法定撤回权和撤销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要约构成要件:

A.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C.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标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②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只有两条标准(要约关键要件):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商品房销售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宣传资料与鸟瞰图就商品房的位置及外观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宣传资料及鸟瞰图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但对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的描述、说明不能视为合同内容。

陈其象律师提示2:要约构成要件 回目录

①意思表示的内容要具体、完整、确定:

A.具体:是指要约必须是完整的、明确的(要约的主要条款的肯定的、不含糊的)、无保留条件的(要约必须是终局的、无任何保留条件或限制条件);

B.完整:是指具体要约中至少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C.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是肯定的,对方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陈其象律师提示3:要约法律特征 回目录

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特殊情形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

要约的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新疆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业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的,视为新要约——一方在对方盖章的合同上,单方将合同履行起始期限更改,因该项更改直接影响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此系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在该要约未向对方送达亦未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未成立。

【摘要】在当事人均未提出“资质承包”关系之主张的情况下,原二审法院自行以该项理由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诉请,亦有违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依法应予纠正。

【解读】受要约人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机电公司在本案争议《仓储保管合同》上签章后,天业公司单方将合同履行起始期限更改为“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该项变更直接影响到是否将《仓储保管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发生的风险及损失纳入该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此系对机电公司已经签章的《仓储保管合同》约定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因该要约未向机电公司送达亦未得到机电公司认可,故《仓储保管合同》应认定为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