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未经政府批准,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能以物抵债?
文章摘要:
解答:未经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债条款无效。
文章摘要2:
解答:未经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债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经典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吉民一终字第169号
【裁判要旨】未经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债行为无效——起诉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债的,以物抵债合同中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抵债条款无效。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011年11月15日,白怀平等四人与露易莎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中,所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划拨土地,该转让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案涉以物抵债协议中有关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