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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84号(1)

更新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3895 次 标签: 土地置换 继续履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84号
【裁判摘要1】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刘某某、崔某某代表鲁泉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为形式要求,对合同相对人而言,加盖公章即表示合同得到法人的确认,发生法律效力,并没有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刘某某、崔某某作为转让案涉交易的联系人代表鲁泉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符合股东会有关授权签约的决议要求,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鲁泉公司主张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签字确认,理由不充分。
【裁判摘要2】虽然合同涉及土地因政府规划调整的原因,需进行土地置换,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发生变更,转让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合同的签约目的,合同仍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可能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鲁泉公司因股东间内部矛盾,没有主动履行转让合同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某作为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请求鲁泉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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