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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50号

更新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30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50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但因双方在《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及期限,即林某某可随时向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权利,建设资产公司也应积极履行为林某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林某某曾于2007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产生中断,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故林某某于2009年1月8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法定诉讼时效。建设资产公司主张林某某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辩解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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