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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宁执恢字第27-1号

更新时间:2020-10-16   浏览次数:29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宁执恢字第27-1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外贸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不同意本院进行分割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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