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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16号

更新时间:2020-10-16   浏览次数:4882 次 标签: 房地一体原则 拍卖 执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1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该条规定。本案执行法院在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土地上建筑物等一并拍卖处分,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新疆高院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撤销(2008)新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及撤销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单独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地上建筑物一并处分的,拍卖行为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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