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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23-04-23   浏览次数:1274 次 标签: 交通事故概念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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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要件 回目录

判断一起交通事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车辆、道路、过错或者意外、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五个要件。

1.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要件:

(1)“机动车”即动力装置轮式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非机动车”即人畜力驱动、受限制的动力装置交通工具,是指以人力、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车辆

机动车

非机动车

驱动方式

以动力装置驱动/牵引 

以人/畜力驱动;受限制动力装置驱动

 

 

 

 

认定条件

①必须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业机械、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内)

①必须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②必须是上道路行驶的车辆

③必须不是非机动车

③必须不是机动车

 其 他

①《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 最高设计时速不应大于50KM/H

②《汽油机助自行车》GB17284-1998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气缸工作容积大于30ML,应视为机动车

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道路交通事故比具备“道路”要件:

(1)“道路”即允许社会(公众)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2)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过错或者意外”要件:

(1)行为人必须因过错(包括故意、过失违章)导致交通事故;

(2)或者行为人因为意外事件导致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损害结果”(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要件:

(1)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提示1】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2)人员受伤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员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提示2】人员受伤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重伤1人以上(具有严重违章行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一般违章行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3)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提示3】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或者死亡3人以上且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5.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因果关系”要件:

(1)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损害结果必须与行为人交通违章、交通意外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是“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路”上(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违章、意外因而(因果关系)发生人损/财损的事故。

①无“车”不构成交通事故:行人与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②无“路”不构成交通事故,但可以构成路外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③无“损害”(如“有惊无险”)不构成交通事故:

A.“车撞狗(动物)”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应当属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B.但现行交通事故法律规定空白(无明确规定)。

④无违章、无意外不构成交通事故:利用交通工具故意致人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碰瓷”现象,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⑤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事故。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从其连贯性上看,多车相撞虽有先后,但仅是瞬间,应属同一起混合责任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造成”既包括直接碰撞“造成”,也包括间接碰撞“造成”。

特别说明:交通要素无接触也可以成立交通事故 回目录

①因躲避其他违章行驶的车辆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②违章停车导致其他车辆发生的事故可以构成交通事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叶伦安、刘万清、叶静怡诉涂江、廖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红民一初字第837号

【提示】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行驶在用于公众通行的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因碾出的飞石击伤受害人并致其受伤住院的事件已符合法律关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本案依法认定该事故为交通事故并予以依法处理。

·最高法发布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王秀芝诉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案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红民一初字第83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12号

(2015)参阅案例24号

【裁判摘要】机动车交强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所谓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故障停靠路边维修的车辆已脱离了道路交通状态,在维修过程中因轮胎发生爆炸造成维修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害亦不应纳入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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