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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436号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24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436号
【裁判要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对土地是否闲置进行认定前,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土地是否闲置。
【裁判摘要】上诉人认为,涉案土地到2009年才开始建设,应该由被上诉人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收回。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是否闲置进行认定。但本案中,鼎城区政府和鼎城区国土局均认为第三人未开发土地的原因是土地开发条件不成熟,并同意其延期开发。故在相关职能部门未对涉案土地是否闲置进行认定之前,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土地是否闲置。且涉案土地现已经开发完毕,再要求政府收回土地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文章摘要2:

湖南应用技术学院诉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登记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046号
【摘要】对于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到2009年才开始建设,应该由鼎城区政府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收回的问题,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是否闲置进行认定。但对于涉案土地是否属于闲置土地以及是否应当被收回,与被诉的颁证行为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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