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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琼环行终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28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琼环行终字第9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五指山国土局作为五指山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无权作出无偿收地决定,故其作出本案被诉的218号收地决定,无偿收回涉案土地,属超越职权。五指山国土局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的规定,其作为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收地决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并未规定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收地决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为行政规章,《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为地方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在行政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故五指山国土局上诉主张其有权作出本案收地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五指山国土局上诉还主张本案所涉土地闲置系明珠旅业公司自身原因所造成,鉴于五指山国土局作出本案收地决定属超越职权,该决定因此应予撤销,故对土地闲置的原因本案不作认定。

文章摘要2:

【解读】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权作出无偿收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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