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民申542号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37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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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民申542号
【裁判要旨】对于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而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使物权权利。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土地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是“依法登记”,本案争议土地并没有进行依法登记,所以是否被非法侵占,人民法院无法确认。
【裁判要旨】对于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而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使物权权利。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土地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是“依法登记”,本案争议土地并没有进行依法登记,所以是否被非法侵占,人民法院无法确认。
文章摘要2:
【解读】土地登记发证前发生争议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1)清水河村委会与露水河林业局、抚松县政府对案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案涉土地未登记;(2)清水河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抚松县政府、露水河林业局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请求归还侵占的耕地82.4亩;(3)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维持原裁定;吉林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1)清水河村委会与露水河林业局、抚松县政府对案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案涉土地未登记;(2)清水河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抚松县政府、露水河林业局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请求归还侵占的耕地82.4亩;(3)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维持原裁定;吉林高院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