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更新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2529 次 标签: 停运损失 误学损失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损失,依法用一定数额的财物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损失,依法用一定数额的财物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回目录

1.“人身伤亡”:

(1)“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2)人身伤亡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2.“财产损失”:

(1)“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解读】车辆维修费以维修被损坏车辆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来认定,具体金额以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发票显示的费用为准,其他证据如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只能起到补充证据的作用;如果赔偿义务人认为维修费不合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B.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C.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D.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范围: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2)死亡补偿费;

(13)丧葬费;

(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5)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侵权责任法》规定:“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A.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4.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 回目录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1.修复费用: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2)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3)车辆施救费用。

2.车辆重置费用:因车辆灭失、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停运损失: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5.其他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没有区别。

陈其象律师提示2:车辆全损时保险赔偿金额确定方法 回目录

①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赔偿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额)×(1-免赔率);

②保险金额等于或者低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残值-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额)×(1-免赔率)。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受损害人主张因其财产受污染或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收入损失,应以其前三年同期平均净收入扣减受损期间的实际净收入计算,并适当考虑影响收入的其他相关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认定收入损失的,可以参考政府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或者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同期平均收入合理认定。

  受损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收入损失,请求赔偿合理措施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其避免发生的收入损失数额为限。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裁判规则】受害人对交通事故存有过错系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受害人个人体质对损害结果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结果具有一定影响亦非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受害人个人体质状况虽对伤残结果存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减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事由。

·欧阳辉勇与宁波市鄞州双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  

裁判要旨】在有关停运损失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

·殷彩侠诉江雪芬、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问题提示】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误工,导致摊位停业的,受害人能否既要求赔偿误工费也要求赔偿病休期间的摊位租金?

要点提示】停业期间的摊位租金易被理解为间接损失,但由于摊位租金的支付并非是由交通事故所直接引起,故摊位租金的损失与交通事故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请求赔偿受伤期间的摊位租金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虞市汇通汽车有限公司诉王江锋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

(汽车贬值损失之赔偿)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坏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侵权赔偿的原则是赔偿或填补全部损失,车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是财产的整体内在价值。本案讼争所涉车辆系待售的新车,作为经营者对车辆以出售为目的,该车被撞后,虽可通过修理基本恢复外表原貌,但其内在功能受到的损坏,可能并未完全弥补,而且其美观程度、安全性能及驾驶性能的评价往往会受到负面影响,交易时其市场价格将因此有所下降,导致车辆的实际经济价值贬损,而该项贬值损失也经过合法评估鉴定,事实依据充分。该讼争的车辆贬值损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可得利益的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侵权行为人及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周辉亮诉胡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提示】交通肇事致新车损坏车辆贬值损失责任人是否赔偿?

【裁判要旨】购买不满三个月的新车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由于汽车的特殊性以及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水平的影响,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有水平,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受到影响,车辆的整体技术指标也很难达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的使用价值有所下降,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随淑云诉代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提示】无法证明受害人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肇事者是否赔偿?

裁判要旨】

①受害人第一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中载明“患者已基本治愈”。在受害人提起诉讼过程中因脑出血再次住院治疗,对于交通事故与此次疾病的关联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说明:“......脑出血是在伤后一年多发生,根据脑出血的部位和特点及病志中高血压的诊断,就现有材料而言,难以判定与本次外伤的确切关系”,因此被告不应对原告的脑出血病症产生的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同时说明:“不能完全排除本次颅脑外伤及精神刺激加重原有高血压病及脑血管病变程度的可能”,故不能完全排除此次交通事故诱发原告脑出血病症的可能性。但因被告代弋在受害人邹贵锦已经倒地时撞到受害人,故作为诱因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较小,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宜.

②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受害人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赔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休学损失依法获得赔偿
【裁判书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误学损失,陆某1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学校为其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陆某1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该项损失并非陆某1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原告主张15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