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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100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3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100号
【裁判摘要】根据已查明事实,郝某某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虽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施工部分,郝某某有权向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故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存在影响竣工验收的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质量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并且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郝某某已经退场,但双方在协议书中对质量问题并未提及。即使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在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后,郝海刚对其施工部分仍然需要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故不能因此抗辩不支付工程款。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款中不应包含利润部分,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有关此点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系抗辩事由,由发包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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