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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赔范围

更新时间:2017-11-01   浏览次数:1869 次 标签: 交强险追偿权

文章摘要:

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

文章摘要2:

目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 回目录

   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相对免除: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但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不免责。

   二、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绝对免除:

    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回目录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B.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C.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保险公司追偿权

    A.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提示】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对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解释为仅在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发生法律效果),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因受害人对侵权人损害赔偿之放弃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同样不受受害人放弃赔偿请求意思表示的影响。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回目录

    保险公司完全免责(不负赔偿责任、垫付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受害行为;

    2.“车内”损失;

    3.间接损失。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

    A.交强险免赔的只是财产损失;

    B.不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医疗费损失。

    ②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交强险财产损失免赔(不予赔偿)范围,人身损害不免赔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①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②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③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④仲裁或者诉讼等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违法驾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多车相撞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多个被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的分配规则】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禁止】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建军、沈禹良与李二龙、张文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1】《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与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相比较,《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最明显的突破是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范围由“垫付抢救费用”变更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大大提高了赔偿数额,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故本案应当适用《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而非《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裁判摘要2】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范围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即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上述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可作为“第三人”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应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包括诉讼中参加诉讼的全部当事人。

本案中,李二龙系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张文凯系驾驶车辆的被保险人,其均可作为《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要求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二龙的合理损失,但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对侵权人张文凯享有追偿权。而作为另一侵权人之一的王建军在李二龙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并非交强险中“第三人”,亦非张文凯驾驶车辆的被保险人,故其无权要求张文凯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向李二龙的赔偿责任。但交强险中“第三人”的概念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多车事故中可存在不同的“第三人”,具体要视受害人的情况而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陈锦发、陈远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判定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第三人赔偿合计12万元,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也已实际履行。现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向陈远忠追偿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陈锦发、陈远忠上诉称死者蔡淑娇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属于对法律理解有误,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锦发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其儿子陈远忠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同意其驾驶车辆,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令陈锦发、陈远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人保屏南支公司与郑观妙、张芬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原告原告所承保的闽j×××××小轿车发生事故后,原告已垫付赔偿款101420元。该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张芬弟系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芬弟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张芬弟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致害人,原告有权向其追偿,被告张芬弟应承担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责任。第三人潘宗铛租用被告郑观妙所有的闽j×××××小轿车,在使用该车期间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导致该车被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张芬弟开出造成交通事故,第三人潘宗铛对此有过错,应对被告张芬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观妙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