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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508号

更新时间:2020-11-03   浏览次数:29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50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只有在“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的情形下,才应当扣除相应期限。所谓“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第四十三条规定应予扣除的期间。

文章摘要2:

【解读】因当事人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不属于应予扣除起诉期限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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