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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7-10-23   浏览次数:22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什么是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单位应当作为赔偿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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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目录

    一、单位已经同意职员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单位应当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职员未经单位同意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但其行为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关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则单位应当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目录

    职员未经单位同意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

    1.职员是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但是单位因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义务,单位应当承担过错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单位主张职工系私自驾驶单位所有的机动车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公车私用行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A.应当举证证明;

    B.单位不能证明的,应当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主体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袁守忠等诉北京市高丽营毛织厂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共同侵权行为、帮工、过失相抵、补充责任)

【提示】车辆单位未尽管理义务,致使驾驶员私自驾车致人人身损害的,对驾驶员私自驾车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驾驶员无力赔偿时,有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黄怡波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政府机关违规出借公车应对事故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借用单位公车回家探亲,在途中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虽然该工作人员具有驾驶资格,政府机关出借公车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损害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当地政府规章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且政府机关原本就对其所有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政府机关将公车出借的行为,既违反了政府规章,又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高文清诉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提示】单位对司机酒后擅自驾驶单位车辆肇事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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