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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22号

更新时间:2020-11-15   浏览次数:4153 次 标签: 情势变更原则 正常的商业风险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22号
【裁判要旨】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将其适用情形与正常商业风险相区分。
【裁判摘要】《投资建厂加工球团矿合同》中约定球团矿标准用量也反映双方对钢材市场需求变化的预判,翼钢公司作为专业的冶炼企业应当知晓在双方20年的合作期内钢材市场需求变化并将影响球团矿的使用数量,钢材价格下跌、需求不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形,翼钢公司关于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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