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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3号

更新时间:2020-12-06   浏览次数:3340 次 标签: 以物抵债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3号
【裁判摘要】被上诉人以股票清偿上诉人本金损失,系以物抵债的代物清偿行为。代物清偿成立后,对应的债之关系消灭,债消灭之后抵债之物的价值变化不影响债的清偿效力。因此,被上诉人在并户行为实施四年后起诉要求返还抵债股票,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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