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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41号

更新时间:2020-12-19   浏览次数:3867 次 标签: 约定解除权 及时行使 变更约定 解除权灭失 约定解除权灭失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41号
【裁判要旨】一方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未及时行使解除权且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关于本合同解除的约定,约定解除权相应灭失。
【裁判摘要】据此,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金晖公司继续办理昌华煤矿灾害治理相关审批手续,李某、张某在大部分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应金晖公司要求继续支付相关审批费用,应视为对金晖公司继续履行治理工程报批行为的认可和接受,且之后张某1还以李某、张某名义陆续从正晖火区综合治理项目部支取部分款项用于占地补偿以及工程治理。李某、张某的上述行为足以使金晖公司有正当理由信赖李李某、张某不再行使《承包协议》第七条第4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而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承包协议》第七条第4项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李某、张某据此享有的约定解除权相应灭失。故李某、张某基于《承包协议》第七条第4项约定行使的合同解除权已缺乏权利基础,金晖公司请求确认李某、张某通知解除《承包协议》的行为无效,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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