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机动车损害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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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包括人身、财产损害和给车内、车外人员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受训人员在驾驶培训活动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A.应当由驾驶人(机动车陪练的驾驶人已经取得驾驶执照)承担赔偿责任;
B.陪练人员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如不当影响了驾驶人的正常驾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A.应当由酒店、宾馆等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
B.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④在车辆修理和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A.应当由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
B.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⑤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交付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为买受人。
⑦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A.应当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B.委托人、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2:培训活动 回目录
培训活动是指受训人员在培训单位提供的教练的指导下学习驾驶,并向驾驶培训单位支付学费的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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