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88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88号
【裁判摘要】合同终止履行后的“赔偿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在桥龙公司还未有效实施该20个高立柱广告牌建设的情形下,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桥龙公司要实现其主张的2656万元盈利的目标,还存在着诸如广告招商、发布、签约、履约等市场变化因素,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本院以“适当补偿桥龙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并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沿江公司赔偿桥龙公司再审请求2656万元的20%,即531.2万元,以弥补桥龙公司的相应损失。
【裁判摘要】合同终止履行后的“赔偿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在桥龙公司还未有效实施该20个高立柱广告牌建设的情形下,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桥龙公司要实现其主张的2656万元盈利的目标,还存在着诸如广告招商、发布、签约、履约等市场变化因素,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本院以“适当补偿桥龙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并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沿江公司赔偿桥龙公司再审请求2656万元的20%,即531.2万元,以弥补桥龙公司的相应损失。
文章摘要2:
【解读】未能准确计算可得利益时可以酌定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