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88号

更新时间:2020-12-26   浏览次数:4314 次 标签: 可得利益 预期利润 酌定赔偿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88号
【裁判摘要】合同终止履行后的“赔偿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在桥龙公司还未有效实施该20个高立柱广告牌建设的情形下,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桥龙公司要实现其主张的2656万元盈利的目标,还存在着诸如广告招商、发布、签约、履约等市场变化因素,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本院以“适当补偿桥龙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并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沿江公司赔偿桥龙公司再审请求2656万元的20%,即531.2万元,以弥补桥龙公司的相应损失。

文章摘要2:

【解读】未能准确计算可得利益时可以酌定赔偿损失。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