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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27号

更新时间:2020-12-26   浏览次数:2496 次 标签: 不可抗力 供电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27号
【裁判摘要】水库长年始终处于枯水期,导致平均发电量未能达到设计能力是双方在签订供电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依据《供电合同》约定,逊克水电公司每年应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6000万千万时,而原审及本院已查明,逊克水电公司2003年至2006年每年的发电量均已达到6000万千瓦时,但逊克水电公司自2002年11月18日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起到2006年10月10日至,每年的供电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额,故而逊克水电公司构成违约。但是,本院及原审法院也已查明,逊克水电公司四个水电站是利用库尔滨水库的蓄水进行发电,设计发电量能力是年发电14690万度,从1998年至2005年间库尔滨流域始终处于枯水年,平均径流量比正常水平偏低33%,最高时偏低50.2%,导致逊克水电公司此期间年平均发电量只有8000余万度,未能达到设计的年发电量能力,而此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供电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且此不可抗力在1998年至2005年间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所以,原审判决认定逊克水电公司2002年至2005年未能向东宝冶炼公司按约供电是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所致正确。此外,原审及本院也查明,库尔滨流域共有库尔滨、白石、宝山、乌宋岗(乌一)四个梯级电站,统一供电,各电站不能独立分别供电,即库尔滨、白石、宝山电站均无法自行对外输出电量。在各电站不能独立分别对外供电情况下,逊克水电公司转让库尔滨、白石、宝山电站产权,并不会导致相关逊克水电公司发电量的减少。故德源公司关于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也与枯水期没有关系,逊克水电公司未足额供电是因转卖水电站行为所致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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